裁判文书详情

沅陵**源局与宋**、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陵**源局对被执行人宋**、刘**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沅陵**源局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沅国土资罚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沅陵**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沅陵**源局于2015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宋**、刘**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宋**、刘**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宋**、刘**的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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