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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华*宸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行政处罚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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