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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深**鹏海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中华人**海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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