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韶关市**政管理局与陈**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韶关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武工商处字(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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