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韶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