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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