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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委员会与龙**处罚类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向深圳**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L0007990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将该案移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仅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深交催告第NO:L0001068号《深圳**委员会催告书》,但邮件未妥投被退回,该催告书并未送达至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07990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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