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仁化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韶仁公(周)行罚决字(2015)00049号《仁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负担25元,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