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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仁化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仁化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韶仁公(董)行罚决字(2015)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吴**认为仁化县公安局未对张**进行处罚,其可另循途径要求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25元,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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