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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始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才诉被告始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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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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