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谭桂新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非诉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