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委员会与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3425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核实,仅凭司机的陈述便认定被执行人实施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并据以作出深交罚决第NO:Z0023425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3425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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