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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不服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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