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博水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己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博**利局与博白县亚山镇和平村水井坡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利局与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利局与陈**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利局与庞**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白县水利局与凌*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利局与汤**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博**利局与甘**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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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与广西德保县公安局敬德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博白县水利局与庞*飞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