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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水利局与周*强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博水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己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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