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利局与刘*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博白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博水罚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己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博水罚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许可,在博白县双旺镇双旺河茅平陂下游河道内建设浆砌石墙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予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博**利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博水罚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被申请人加处的罚款,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每日按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