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色**理局与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百色**理局申请执行罗**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向申请执行人百色**理局支付罚款4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罗**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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