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色市**管理局与百色**仔杂货店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百色市**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百)食药监食流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被执行人经营、销售的“红星二锅头酒”系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酒类商品,依法不得上市销售,被执行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延期通知书、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红星二锅头酒真伪情况调查的复函》、北京**限公司开具的《真假鉴定证明》、对韦*给的询问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百色市**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百食药监流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没款,申请执行人履行催告义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缴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百食药监流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百色市**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百)食药监食流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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