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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分局申请执行司**工商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司**,男,197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足区分局(简称大**商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司**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广告材料零售等业务,经营场所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中路105号附10号。2014年12月,司**在没有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钢材市场王**的门市二楼外墙上安装了两幅户外广告。2015年1月15日,大**商分局接到举报后予以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大**商分局认为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同年3月27日,大**商分局向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司**收到该告知书后,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商分局于2014年4月13日对司**作出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7日内拆除;2、罚款7000元。大**商分局于同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处罚决定书指定履行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8日,大**商分局向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司**收到该催告通知书后,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商分局遂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足区分局对被执行人司**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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