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重庆**合川区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合川支行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合川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合川支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合川支行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