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司长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农**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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