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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北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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