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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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