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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汤**不服重庆市公安局合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1日作出合公(南津街)决字(2014)第2046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当日送达上诉人并告知其行政复议权、起诉权以及起诉期限。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汤**的起诉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1日。上诉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予驳回。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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