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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长先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喻*先因诉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万**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喻**申请再审称,2013年1月28日下午,有驾驶员拉石头倒在湛正美住房大门前,喻**前去查看,发现公路已被他人堵塞,喻**看见其丈夫被警察强行拖走到公路边,怕其丈夫被拖伤,遂前去劝阻,被申请人的民警借此机会将喻**抓走并行政拘留五日。在该拘留期限未满时再次决定拘留喻**五日。喻**认为被申请人拘留自己十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喻**的诉讼请求。喻**对此不服,认为:1、通过庭审质证,被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喻**有阻碍交通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喻**有不听公安人员劝阻而继续阻碍交通的违法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万**安分局对喻**先后拘留两个五天共十天,属于典型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撤销万**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安分局对其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项第4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喻**协助湛**、湛高中用石块将重庆市万盛**万梨公路湛家路段拦断,妨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达1个多小时,造成50余辆各类运输车辆滞留,且在民警出警处置后仍不听从现场处置民警劝阻,继续阻拦过往车辆通行。喻**的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行为。被申请**安分局据此对喻**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再审申请人喻**所称被申请**安分局对其先后两次作出拘留五天的决定共行政拘留十天,属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盛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给予喻**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另一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系针对喻**的另一违法行为作出,故喻**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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