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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符开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2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听证审查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被执行人符**在本村附近其承包的集体林地上建筑一间一层水泥钢筋混凝土房屋,占地面积为134平方米,到2013年11月份该房屋建筑完工。因被执行人系水库移民,建该房时得到水务部门的危房改造补助8万多元。被执行人建该房时,未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该建筑也不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7月份,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后,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年7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白土环资罚告字(2014)40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年7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2014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作出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2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责令被执行人在30日内拆除对非法占用1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占用农用地134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贰仠零壹拾元整(¥2010.00元)。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银行白沙县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又作出白土环资催字(2015)4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20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履行拆除在占用1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符**未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本村集体林地建房屋的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调查笔录和照片证实,被执行人也予承认,应予确认。但首先被执行人系农村村民,其占用集体林地建房,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执行人符合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要求,建房时得到水务部门的许可并给予高额补助,拆除被执行人房屋,社会效果不好,可不予拆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2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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