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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卢**、卢**因其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审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卢**、卢**、卢**因其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执法局)、原审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原审判决对东方市执法局在原审中提供的《关于依法拆除新小线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请示》(附《关于依法强制拆除新小线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物工作方案》)及该局在强拆现场录制的光盘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未据此查明、认定东方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其下属职能部门强制拆除本案涉讼建筑物的相关事实;二、强拆本案涉讼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东方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东方市执法局等多家单位作出的,东方市人民政府系被诉强拆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协调者,故东方市人民政府应当追加为被诉强拆行为的被告。原审判决未依法追加东方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遗漏了本案的责任主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卢**、卢**、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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