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朱**、朱**、朱**、朱**与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朱**、朱**、朱**、朱**因其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执法局)、原审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经审理发现,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系由东方市执法局、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委员会同东方市人民政府直属相关部门执行强制拆除行为的,原告据此认为东方市人民政府是强拆的决定机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已提出东方市人民政府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属海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南**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