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海南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9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听证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海南春**有限公司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芭蕉水库旁经营房地产项目。2014年7月份,为方便小区交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水田763.097平方米、其他园地10.435平方米建小区硬化水泥道路。该建筑不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8月份水泥道路建筑完工。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后,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白土环资罚告字(2014)45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4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作出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9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责令被执行人在30日内拆除对非法占用7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773平方米,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仠肆佰陆**整(¥15460.00元)。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户名: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银行白沙县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又作出白土环资催字(2015)13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年1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546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履行拆除在占用7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硬化水泥道路,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南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水田和园地建设773平方米水泥硬化道路的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现场照片证实,被执行人也予承认,应予确认。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也正确。申请执行人先后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权利、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及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处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被处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49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