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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土环境资源局与谢**其他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南省**境资源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谢**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南省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谢伟*未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琼中县加钗农场六队与营根镇牛牯湾村存在权属争议的一块农用地,建设1幢2层框架结构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做出了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并于2015年3月24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期已满,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如下执行请求:一、没收被申请执行人谢伟*在位于琼中县加钗农场六队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幢2层框架结构楼房;二、追缴被申请执行人谢伟*非法占地应缴纳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1575.00)。

申请执行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琼中土环资停字[2014]55号)及《送达回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中土环资罚决告字[2014]27号)及《送达回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中土环资罚决告字[2014]3号)及《送达回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5]22号)及《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谢**房屋位置图、有关法规及规定摘录。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依法送达给了被申请执行人谢**,并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谢**依法送达了《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谢**在法定履行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二项执行请求即追缴被申请执行人谢**非法占地应缴纳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1575.0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执行;第一项执行请求即没收被申请执行人谢**在位于琼中县加钗农场六队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幢2层框架结构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及《最**法院u003c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u003e》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予以执行追缴被申请执行人谢**非法占地应缴纳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1575.00);其他部分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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