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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土环境资源局与马**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大丰分场(场部)北面的一块国有划拨农用地,用于个人住房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按行政处罚程序,对被申请人作出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幢3层楼房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你所建楼房按非法占地的实际面积140.5平方米(合0.21亩),以每平方米15元进行罚款,罚款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元伍角(¥2107.5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琼中土环资罚决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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