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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执行对五指山市毛阳镇什益村委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五指山国土局)因被申请人五指山**村委会(以下简称什益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现状为水田,规划为基本农田的724.1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农村农村文化室和篮球场设施。申请人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农村文化室和篮球场公共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为丰富村小组村民文化体育生活及提高精神文明生活水平,被申请人与方满村小组一、二队协商同意后获得方满村一、二队土地的免费使用权,按照市文体局文件精神要求,在向市文体局提出申请后,于2013年10月利用市文体局、琼**贫办扶助专项建设资金80万元擅自占用土地1.08亩开始动工建设村文化室及篮球场,2014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五指山润**务有限公司现场测量确认,被申请占用的土地面积为724.1平方米。申请人国土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日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724.1平方米建设的村文化室及篮球场设施。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被申请人应于接到《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行履行义务,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义务,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村文化室及篮球场设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国土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执行五土环资察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并由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自行组织拆除被申请人五指山市毛阳镇什益村委会建设的村文化室及篮球场设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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