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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执行对五指山市**忠村民小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五指山国土局)因被申请人五指山市**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永忠村民小组)未经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现状为水田,规划为基本农田的862.7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农村篮球场公共设施。申请人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农村篮球场公共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申请人在镇政府的帮助下,征收村民承包的田地,由市宣传部提供资金,于2014年5月动工建设村文化室和篮球场公共设施,同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占用的土地尚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五指山润**务有限公司测量确认,永忠村篮球场设施占地面积共937平方米,约合1.41亩。其中,村庄用地74.3平方米,耕地862.7平方米,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利用现状。申请人国土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日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862.7平方米建设的农村篮球场公共设施。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被申请人应于接到《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行履行义务,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义务,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农村篮球场公共设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国土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执行五土环资察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并由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自行组织拆除被申请人五指山市**忠村民小组建设的农村篮球场公共设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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