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执行对五指山市番阳镇孔首村委会孔首村民小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五指山国土局)因被申请人五指山市番阳镇孔首村委会孔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孔首村民小组)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占用现状为其他园地,规划为草本用地的615.4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农村农村文化室和篮球场公共设施。对被申请人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农村文化室和篮球场公共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为丰富村小组村民文化体育生活及提高精神文明生活水平,按照市文体局文件精神的要求,被申请人向市文体局提出申请并同时经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后,于2013年6月利用市文体局专项建设资金及村民部分资金共约50万元在孔首村小组集体土地上开始动工建设村文化室及篮球场,201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测量该地占用的草本园地615.4平方米。申请人国土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日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五土环资察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615.4平方米建设的村文化室及篮球场公共设施。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被申请人应于接到《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行履行义务,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义务,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村文化室及篮球场公共设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国土局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执行五土环资察字【201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并由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自行组织拆除被申请人五指山市孔首村委会孔首村民小组建设的村文化室及篮球场公共设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