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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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