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重**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