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大足区分局申请执行廖**工商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廖**,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足区分局(简称大**商分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廖**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家具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九曲路1、2号楼2-11、2-13号。2015年1月2日,廖**在没有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安装了两幅户外广告。同年1月15日,大**商分局接到举报后即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大**商分局认为廖**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同年3月27日,大**商分局向廖**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廖**收到该告知书后,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廖**在发布该户外广告后,已于2015年2月5日主动拆除该户外广告,其违法行为时间较短,社会影响小,危害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大**商分局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2014年4月13日,大**商分局作出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廖**处以罚款2000元,并于同日向廖**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廖**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处罚决定书指定履行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8日,大**商分局向廖**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廖**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商分局遂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足区分局对被执行人廖**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渝足双工商检处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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