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刘*远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26日,本院收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局称刘*远在房屋重建过程中,超过批准面积侵占集体土地78.4平方米。2013年11月19日,该局对刘*远的侵占行为,作出旺苍国土资监执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2日送达该文书。刘*远对该决定书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催告刘*远履行该项处罚引起的法定义务。但刘*远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依其法定职责对违法建筑者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其职责要求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对涉及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最**法院的《法*(2013)5号批复》明确规定:u0026ldquo;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u0026rdquo;。同时申请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逾申请执行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20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元**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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