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自然资源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国土资监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审查执行的苍国土资监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苍国土资监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