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小南坝煤矿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习水县小南坝煤矿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缴纳罚款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护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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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