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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运管所申请执行郑*交通行政处罚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道*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道*自治县运管所)申请执行郑*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未缴纳的罚款2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道真运政罚(2015)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被申请人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于2015年2月10日,驾驶非营运贵CCS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大道以每人150元的运费装载2名乘客运往道真,行驶至道真县双河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0000.00元的处罚。限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道真自治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还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内向道真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告知等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后,于2015年2月27日缴纳了8000.00元罚款,对余款经催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认定被申请人郑*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已缴纳了部分罚款,故在执行该处罚决定时对已缴纳部分应作相应扣减。综上,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道真运政罚(2015)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准予执行被申请人郑*未缴纳的罚款2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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