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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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