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贞丰**源局与贵州**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行非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贞丰**源局申请执行贵州紫**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支付罚款525.2187万元(逾期履行,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承担申请执行费26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紫**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有定期、活期存款共计300余万元,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该款暂时不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待被执行人与其协商后,再作决定。另查明,本案立案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贵州紫**限公司要求法院在执行期限内能宽限一定时间,其尽快将该案情况向县政府请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保证在2015年9月28日前与申请人一同到法院处理该案,申请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贞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贞行非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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