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玉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