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遵义**管理局申请执行罗**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管理局申请执行罗**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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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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