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礼泉**源局申请执行高克战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5)第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程序不合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监字(2015)第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