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三原**护局申请执行陕西**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护局咸三环罚字(2014)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停止违法生产、罚款300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违法生产并履行罚款15000元。申请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33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