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薛**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薛**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源局三国土监字(2014)三民初字第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金4.7万元。本院月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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