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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分局申请执行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咸阳市**城分局申请执行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咸阳市**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1年底秦汉新城规划兰池三路,将渭城**办事处大寨村村民黄某某、仓张村村民孙某某、毛王村村民魏某某、黄家沟村村民杨某某四户企业进行拆迁。该四户均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情况下,分别占用渭城**办事处毛王村一般农田2.4亩、2.6亩、2.3亩、2.2亩进行回迁企业的建设。2014年12月27日咸阳市**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四户分别作出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对你户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9920元;2、限期三个月内拆除你户所有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对你户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800元;2、限期三个月内拆除你户所有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对你户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543元;2、限期三个月内拆除你户所有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对你户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5410元;2、限期三个月内拆除你户所有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7日分别送达四户,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咸阳市**城分局2015年3月31日分别向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咸阳市**城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咸阳市**城分局作出的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咸阳市**城分局作出的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渭罚字(2015)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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