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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咸阳国**车管理所、咸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诉咸阳国际机场出租汽车管理所、咸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2015年7月1日原告高*以其所诉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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