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限公司2015年6月23日就“咸环罚字(2015)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