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阳**卫生局申请执行陕西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咸阳**卫生局申请执行陕西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进行了听证。咸阳**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陆*、吴*及陕西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咸阳**卫生局于2014年11月11日对陕西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014年11月17日咸阳**卫生局向陕西樱**有限公司作出咸渭卫公字(2013)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人民币,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义务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4年11月24日咸阳**卫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陕西樱**有限公司作出咸渭卫公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4日送达陕西樱**有限公司,陕西樱**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咸阳**卫生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陕西樱**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书,陕西樱**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咸阳**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咸阳**卫生局作出的咸渭卫公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咸阳**卫生局作出的咸渭卫公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